#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成文日期**：2015-10-0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80/content.html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