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104号；**成文日期**：2009-03-06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2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