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561号；**成文日期**：2003-05-26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95/content.html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