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205号；**成文日期**：2010-05-13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65/content.html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