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1084号；**成文日期**：2008-12-3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58/content.html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