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成文日期**：2018-01-12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77/content.html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