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成文日期**：2011-12-0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71/content.html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