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391号；**成文日期**：1999-06-03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95/content.html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字〔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