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127号；**成文日期**：1994-05-23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38/content.html

接民政部来函，要求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新税制实施后，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