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328号；**成文日期**：1995-06-1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76/content.html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定合同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