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成文日期**：2011-03-16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21/content.html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