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1号；**成文日期**：2000-03-1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69/content.html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