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成文日期**：2015-05-1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44/content.html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