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90号；**成文日期**：1998-06-2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1624/content.html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