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607号；**成文日期**：2004-05-1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60/content.html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