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196号；**成文日期**：2010-05-1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6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