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5〕168号；**成文日期**：1995-04-24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68/content.html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２３６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１９７３年１１月１２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１９９０年７月６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１９９５年３月２１日　民航运函[1995]２３６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１９９５）００４号《经营许可》，总局同意瑞士航空公司从１９９５年７月２日开始经营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ＳＲ１９６／７ 　　二、机型：Ｂ７４７ＣＯＭＢＩ 　　三、班期：每周三班，周二、四、七 　　四、航线：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