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成文日期**：2011-07-25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44/content.html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