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成文日期**：2014-12-31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07/content.html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