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744号；**成文日期**：1996-12-3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16/content.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