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709号；**成文日期**：2009-12-1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12/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