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61号；**成文日期**：2006-11-0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3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变更； （四）税务师事务所停业、歇业及注销。 三、年检合格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税务机关应将年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所辖地（市）、县（区）税务机关。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事前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五、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权限查处和公告。 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之一的，省税务机关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定期将处理结果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具有促进作用。实施公告制度涉及到监管体系、管理职责、监控标准、操作规程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