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51号；**成文日期**：2004-06-2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8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决定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的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是指注册税务师从事业务的执业注册审批。此项审批取消后，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加盖“备案”字样，注明“执业或非执业”，并附上备案编号（按原注册证书编号方法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二、凡在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均可申请成立或申请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办法参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暂按原办法管理。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