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773号；**成文日期**：2006-08-1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10/content.html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