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461号；**成文日期**：2007-04-2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85/content.html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