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30号；**成文日期**：2009-08-1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73/content.html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