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144号；**成文日期**：2010-04-08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55/content.html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