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803号；**成文日期**：2002-09-0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072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八条中“核销死欠”的范围除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外，还包括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应根据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二、《办法》中的“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 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不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