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55号；**成文日期**：2009-08-21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75/content.html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