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1020号；**成文日期**：2008-12-1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97/content.html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