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98号；**成文日期**：1995-03-1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62/content.html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议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