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948号；**成文日期**：2008-11-2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5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公安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