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425号；**成文日期**：1999-06-17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4082/content.html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