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50号；**成文日期**：2009-01-23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1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