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232号；**成文日期**：1994-12-2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56/content.html

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对“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已作了解释，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的分设，原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条、《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五条中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五条、《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和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八、九、十条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