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329号；**成文日期**：1999-05-2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93/content.html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