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成文日期**：2015-12-0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97/content.html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