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603号；**成文日期**：2009-10-27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87/content.html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