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成文日期**：2017-07-0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46/content.html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二、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2016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