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438号；**成文日期**：2008-05-2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57/content.html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