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681号；**成文日期**：1995-11-0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84/content.html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第97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