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662号；**成文日期**：2008-07-1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68/content.html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