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04号；**成文日期**：2006-07-13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3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二、业务处理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