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36号；**成文日期**：2006-03-15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6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经总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部门启用新版（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现就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由各省局征管部门统一负责。税务检查证的规格、式样、质量要求、定购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合同样本规定执行。检查证件需用数量由各省税务局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并按规定签订印制合同（质量标准、合同样本、联系方式等详见附件）。 　　二、税务检查证内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共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税”简称；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税务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检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办证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 　　三、税务检查证换发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发放人数。收缴的旧版税务检查证要清点数量，并造册上报地市级税务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换发税务检查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确保换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新版税务检查证的式样、防伪功能等特点告知社会，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附件：1.税务检查证产品质量标准.docx 　　　　　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检查证印制项目》合同范本.docx 　　　　　3.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联系方式.docx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