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1007号；**成文日期**：2008-12-08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9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