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40号；**成文日期**：1999-03-1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80/content.html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