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613号；**成文日期**：1999-09-16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19/content.html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