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成文日期**：2013-10-2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02/content.html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