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606号；**成文日期**：2007-06-0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92/content.html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