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11号；**成文日期**：2009-07-3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71/content.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